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,家庭农场、相助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宗涌现的情况下,我国农业生产正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,投资额度倍增、经营规模更大,面临的危害更高,对农业自然灾害的危害包管需求也一定越发强烈。
如何切实有效地提高农业经营主体在灾害条件下的连续生产积极性、杜绝农业生产经营者“因灾返贫”、维护农村和农业经济的稳定生长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须要条件。农业包管作为专业化、市场化的农业灾害危害治理机制,如何进一步立异和完善就显得特别重要。
由于历史原因,我国农业包管仍处于起步阶段,从笼罩规模、赔偿率以及运营机制上看,问题较为突出:一是保额缺乏、赔偿率低,据统计,2014年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达2489万公顷,直接经济损失3373.8亿元,通过农业包管赔偿214.6亿元,仅占6.36%;二是政府补贴缺乏,政府财务对农业包管提供尽可能多的补贴是世界老例,在我国中西部经济欠兴旺地区,农民收入水平低、包管欲望更低,政府补贴缺乏一定造成应保未保等情况泛起;三是巨灾危害疏散机制缺失,包管公司无法疏散商业危害,巨灾包管理赔得不到有效包管,直保公司和包管人的危害敞口无限放大。
因此,我国急需建立财务支持下多主体经营、多条理笼罩、多渠道支持的农业包管体系。
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,遵循“政府财务支持、包管公司承保、第三方介入”的原则,加大中央财务补贴支持力度,减少地方和下层政府对农业包管的介入水平,规范农业包管商业化运作体系,引入第三方介入包管署理和公估,建立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。将政策性的农业包管落到实处,消除一些地方保存的“包管与农户没关系、定损与灾害没关系、加入包管的农作物与补贴品种没关系”的现象。
二是加大农业包管笼罩规模、提高保额标准和赔偿水平。参照西方国家乐成经验,将原有的低条理物化本钱包管向产量包管和收入包管革新,实现农业自然灾害包管规模全笼罩,提高保额标准和赔偿水平,包管农民再生产能力。针对自然灾害频发的区域,应考虑出台支持性政策,勉励多家直保公司实施联合承保。
三是农业包管应考虑设置巨灾救助基金,通过在国家层面设立救助基金,对包管公司理赔之外,动用基金对受灾严重的农业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救助。
四是建议政府出台《农业再包管法》,规范再包管分保业务开展和再包管比例;建议中国再包管公司建立专门的农业再包管公司,发挥统筹优势,深入开展跨区域危害数据积累与研究,开展全国性的农业再包管业务,在向农业直保公司提供业务支持的同时,与境内外再包管公司一道对农业直保公司实施强制性分保。